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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局长受贿被判 单位却大唱赞歌

作者:金杨子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日期:2007-8-21 9:52:22          河南省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受贿2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其原单位却出具一份匪夷所思的《陈学升基本情况》      7月13日,河南省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8月4日,据新华社发布消息说,河南省质监局原局长包建民被依法罢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经查,2003年至2007年初,包建民任职期间,在干部提拔和调动等事项中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在河南省纪委调查陈学升问题期间,河南省质监局出具了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陈学升基本情况》。从陈学升案到包建民案,发生在河南省质监局的这两起案件有没有关系?《陈学升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可信度有几分?这些都值得追问和反思。     陈学升,先后任河南省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副厅级)。2006年11月,他因受贿问题被河南省纪委“双规”,2007年2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4月29日,金水区检察院将其依法提起公诉。7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学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陈学升受贿只有24万元,而且受贿的事由和方式,和其他受贿案没有大的不同,但此案演绎的“情”与“权”的矛盾、“情”与“法”的对抗,却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领导干部深思。   检察机关的说法     陈学升拿权力行人情,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侦查查明:陈学升受贿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他在担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期间,第二个阶段是他升任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之后。     在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期间,陈学升利用职务之便,一年就收了17万元。2001年初,陈学升的下属为感激他帮助职务升迁,送他红包3万元;同年9月和年底,他分两次共收受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项目部经理张某送来的感谢费7万元;同年9月,他收受时任周口市质监局副局长的丁某送来的5万元;中秋节前,他又收下淮阳县质监局原副局长张某送的2万元,张某来的目的是为感谢他帮助职务升迁。     在升任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后,陈学升依然“旧习”不改,“人情味”更浓了。2003年春节,陈学升收受时任周口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的陈某以关照工作为名所送的4万元;2005年初,他又收受时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的丁某以调动工作为名送的3万元。     就这样,24万元巨款被陈学升以人情往来收入囊中。     纸包不住火,陈学升的行为遭到了河南省质监局干部职工的多次举报。事情败露后,陈学升悔不当初,他身边的同事也为他感到惋惜,认为他是为人情所累。而办案人员认为,在人情的背后,其实是陈学升的贪欲在起决定性的作用。     金水区检察院调查后认为,陈学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将陈学升提起公诉。     5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陈学升受贿案进行了审理。   辩护人的说法     他完全是受“人情”所累,不宜定罪     法庭上,对法律不通的陈学升委托辩护人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陈学升的辩护人提出了两条辩护意见:一是陈学升接受张某等5人24万元现金的事实,其性质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以违纪处理。辩护人认为,陈学升并没有为这些人谋取(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张某按时结算工程款是依据合同的正当行为,不是为张某谋取利益。这些人在过节期间出于人情送给陈学升的慰问金,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为谋求某种利益而达成共识,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二是陈学升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一贯良好,而且交代问题积极主动,已经向纪委上交了全部违纪所得,没有社会危害性,陈学升走到这一步完全是“人情”所累。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陈学升犯受贿罪不能仅仅从财物单方面考虑,而应该结合是否有具体的请求事项,是否有谋取利益的承诺和行为实施,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因素综合考虑。   原工作单位的说法     陈学升是一位获得过许多荣誉的优秀干部 在法庭上受审的陈学升     在纪检部门调查陈学升受贿问题期间,陈学升的原单位竟出具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陈学升基本情况》:     陈学升基本情况     陈学升爱岗敬业,工作极负责任心。他参加工作37年来,有26年的时间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的11年时间里,基本从白手起家,把周口市质监局由一个一穷二白的单位建设成全省先进单位。特别是1998年以来,他所领导的周口市质监局,连续三年被评为河南省质监系统的优秀单位,在全国第一个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他个人连续9年在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2000年被人事部和国家质监局授予“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级劳模待遇。正是由于出色的领导能力,卓著的工作成绩,在2001年参加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职位公开竞争上岗时,他以演讲答辩和群众测评推荐双第一的成绩,走上副厅级领导岗位,他本人在周口市质监系统和全省质监系统留下了良好的口碑。     陈学升在担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期间,长期和其他班子成员共用一辆工作用车,从来没有自己的专车。在担任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之后,除到地方检查工作之外,他基本很少动用配备的工作用车。     在干部使用问题上,他坚持原则,坚持看能力看品行用干部,他所提拔的干部是年轻干部,工作有能力,基本能独当一面,很少凭关系用人。     陈学升很注意勤俭节约,从不乱花国家一分钱。在筹建周口市质监局办公大楼时,严格把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将工程造价压到最低限。在河南省质监局分管基建工作,他严格把关,严格按程序审批,从不夹带任何私人感情用事的成分,没有向单位推荐过工程队,没有参加和接受过工程承包方的任何吃请与赠与。     陈学升是一个廉洁自律能够管住自己的人,他本人除了工作之外没有任何业余爱好,不吸烟不喝酒,也从来不到娱乐场所,没有接受过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任何形式的宴请和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在周口市质监局工作多年,逢年过节从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很多本单位职工根本不知道他家住在哪个位置。到省质监局工作后,逢年过节他为了躲避送礼,不是悄悄地回周口老家就是到外地同学那里暂住,实在躲不掉的就好言相劝、婉言谢绝来访者,过节拒收礼品对他来说成了一件头疼的事情,也因此落下了一个不通人情的名声,也得罪了一些人。     在省质监局工作期间,他没有在所分管的处室和二级机构报销过一分钱的账。     他是一个讲原则、公私分明的人,一些自己不该得到的利益就不沾边。他调省质监局工作后,本应省质监局解决的住房问题都由他自己解决。     另外他还是一个孝子,对父母尽为人之子的孝道。父亲病故后他没有通知任何人,丧事办完后他又将知情人和单位包括亲朋好友送来的丧葬礼金全部交到了单位纪检组。     陈学升奋斗到今天实在不容易,他自己也非常珍惜自己的前途,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也更爱自己的家庭,所以他一直保持着冷静的头脑和正常的心态,一直处事低调,不争名不争利。他落到今天的处境,是完全为“人情”所累,了解他的人说是有情的“人情”将他推到了无情的边缘。     通过这份《陈学升基本情况》(有删节),可以看出陈学升“人缘非常好”,国家和人民给了他许多荣誉。然而,这个所谓的优秀工作者却把自己绑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这鲜明的对比可以说是对陈学升一个极大的嘲讽。     陈学升的说法     经过反思,我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新的认识     庭审结束以后,经过几天的反思,陈学升终于认识到自己是有罪的,他是被所谓的“人情”推到了犯罪的深渊,是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别人做交易。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他再无任何异议,并于5月29日向司法机关递交了自己的《悔罪书》(略有删节):     几天来我经过反思,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了新的认识。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5位当事人7次送的24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我不持任何异议,这也是我主动交代的。     从2001年以来,我先后收受了5位当事人的贿赂,他们给我送钱的目的是:有的人是要我帮助提职;有的人是为了让我帮助协调调动工作;有的人是为了让我帮助结算工程款;有的人是事后感谢。所以收钱后,我为他们做了一些帮助和协调,为达到他们的目的做了一些工作,他们给我送钱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这些。     反思自己在法庭上所谓的“自我辩护”,是当时我认识上的错误、理解的偏差。当时我的错误想法是:在法庭上,不论有理或者没理都要作自我辩护,再者从主观上讲,是想把自己的罪行辩得轻一点,所以错误地作了无罪辩护。     通过这几天来的反思,我认为不是像在法庭上讲的那样,收受别人的钱都是礼尚往来,朋友之间的交往,他们都是有所求的。就像我在纪委被审查期间认识的那样,他们为什么不给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众送钱呢?就因为我是领导干部,手中有点权力,能为他们办点事。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我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法院的说法     受贿罪成立,应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学升在担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和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学升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案发后,陈学升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受贿罪对陈学升定罪处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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