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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案牵出多名贪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日期:2007-8-9 9:46:30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星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星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元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严惩处。     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法庭同时认为,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星当庭没有表示要上诉。     据昆明市中级法院发言人蔡顺斌介绍,胡星受贿案创下了云南省此类犯罪受贿数额最大及单笔受贿数额最高的纪录。     受贿时间长达10年     1995年至2004年,胡星历任昆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长助理、市规划局局长、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间长达十年。今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胡星职务犯罪案进行审理。由于被告人身份特殊、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且牵涉官员及企业界知名人士众多,该案被视为“交通厅长腐败”的典型案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胡星案牵出多名贪官     据了解,胡星系列案牵连甚广,目前已有多名高官因此“落马”。     除了众所周知的,因受贿罪于今年4月被昆明中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还有受贿190万元、为胡星三弟胡彬的金城阳光公司,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方面大开“绿灯”的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在协助省纪委调查胡星案件时,主动交待了自己“问题”的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原局长翟建国;为了让胡彬的金城阳光公司中标金碧路地块的建设开发,受胡星指使在拍卖土地过程中大做手脚,最终让金城公司以每亩403万元的价格把土地拿到手的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汤汉莹……如今,陆炳先和翟建国都已在昆明中院受到审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透露:今年,云南的反贪重点就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据了解,仅2006年至2007年4月之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46件457人。     胡星劝外逃贪官回国     现场     “把被告人胡星带入法庭!”昨天上午9点宣判正式开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胡星被带入法庭,他穿着一套墨蓝色休闲装,并没有穿“黄马褂”,也没有戴手铐。在进入法庭走向被告人席的过程中,他的目光一直扫向旁听席。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头发花白的胡星站在法庭上神情黯然,他一直安静地站着,听得很仔细。     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时,法警为胡星戴上了手铐,他微皱眉头、抿住双唇,一直低头看着法警将手铐戴在了他的双手上。     “将罪犯胡星带出法庭继续关押!”上午9点23分,经过短短23分钟后宣判结束,胡星被法警推着送出了法庭。     宣判结束后,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身为国家干部,我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我,让我迷途知返,给我机会重新做人!今后我将认真改造。”胡星说:“我只想向那些和我一样逃往国外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认真认罪,争取从宽!”     在法庭上,记者没有见到胡星的亲属。     胡星案计时     1月19日,胡星和弟弟胡波逃出昆明。     1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     胡星经云南文山、广西南宁、上海,出逃新加坡。后又从新加坡去往香港。     1月31日胡星飞赴伦敦,未获准入境,当地时间2月1日,再次折返香港,又赴新加坡。     2月17日,追捕组找胡星面谈劝其回国。     2月18日凌晨,追捕组带胡星登上中国航班。胡星归案。     7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星案。     胡星为何未判死刑?     在胡星案宣判前,外界已普遍认为,“胡星经劝说自愿回国”是否认定为“自首”将是本案量刑的关键。在昨日的宣判中,法庭认定胡星有自首情节因而减轻了量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此进行了解释。     蔡顺斌说。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询问中,被告人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孳息。     “被告人胡星确实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蔡顺斌表示,综合来看对被告人胡星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蔡顺斌说:“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不能以动机来否定自动投案”     本报讯 (记者徐春柳)对于胡星被判无期而不是死刑,曾给上海社保案、马德案辩护的著名律师钱列阳认为,不能简单的看数字,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要体现法治的原则,不破坏法律。     钱列阳认为,第一,这种判决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第二,从对于经济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来看,这是跟国际接轨的。第三,这还是为外逃的贪官树立了范例。“当然,以胡星罪行杀他也不违背现行法律,对于这种可杀可不杀的人,还是尽量不杀。这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对外逃的其它贪官也有警示。”     还有网友认为,胡星交待的是“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此,钱列阳解释说,如果交待的是同种罪行,的确不能算自首,只能算坦白,但这也是可以减轻量刑的。     胡星案最具争议的是:追缉办案人员到新加坡逼回胡星,胡星还算不算自动投案。对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相关人员向本报解释为:中国追缉人员在新加坡是不能执法的,     对此,钱列阳也认为,不能以动机来否定自动投案。不管是思念亲人,还是走投无路,只要有投案自首的事实就行,按照法案规定是要从轻处罚的。中国检察机关到外国是不能随便抓人的,要当地政府配合才行。     12行贿者也将受制裁     胡星因为收受贿赂得到了应有的惩处,那么向胡星行贿的那些利益获得者们,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据有关知情人士介绍:行贿者同样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下一步法院将对胡星系列案中涉及的行贿者予以追究。     在胡星受贿案中共涉及12个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共有12个责任者向胡星进行了贿赂,行贿数额从20多万至3000多万元不等。其中,送钱最多的一人是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董事长陈族远,他一出手就是3200万元,创造了云南省最高行贿纪录。当时胡星正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2年至2004年间,昆明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国道昆明东连接线项目过程中,胡星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取公司董事长陈族远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元1000万元……如今随着胡星受贿案的落幕,对于这些行贿者的追究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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