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安学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日期:2007-9-10 8:51:22 王则楚质疑“收费性质说改就改”,建议重估收费期限 “九江大桥收益率这么高,交通部门还要维持这种暴利,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今天(9日)上午,针对广东省交通厅的说法,省政协常委王则楚表示,现在看来,批准收费30年明显不妥当。他质疑:“收费性质怎么说改就改了呢?” 造价9980万元的九江大桥,在1995年收取的通行费已达5842.5万元,1996年为7298.9万元。“两年就会收回成本,再收两年就有100%的利润。这么高的收益,难道还不知足?为何要申请收费30年?1995年交通部为何又批准收费30年?”王则楚接连发问:九江大桥收费至今19年,已属于暴利,“交通部门不管这种明显的暴利,反而维护这种暴利,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在九江大桥事件上,省交通厅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王则楚说,省交通厅终于站出来承认,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是省交通集团属下的一个子公司,九江大桥是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的重要收益来源。“老子当然会维护儿子利益,问题在于,谁来维护群众利益?” 王则楚直言: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就拼命维护;对自己无利的合同,说改就改。 “这种重信用是一种假信用。”王则楚认为,现在很明显,当初批准九江大桥收费30年,是不妥当的。交通部门应该重新评估30年的收费期限,尽早取消收费。 “九江大桥收费问题上,有关部门的做法不太光彩。”王则楚说,九江大桥是由国有资本建设的,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还贷”项目,这种路桥收费以收回成本为主,最长不超过15年。建成通车后,九江大桥收益就一直很好,为何要让外资参股?“外资参股很少,但九江大桥的收费性质马上就变了!” 2004年11月起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也属于经营性公路。对此,王则楚表示不解,他说,这就让很多本来属于“政府还贷”的项目钻了法律空子,延长收费时限,让群众利益受损。 对“政府还贷”项目转让成经营性项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指出,这种转让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对此,王则楚认为,九江大桥投资建设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在当时,这就是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去建设,国有企业不仅应该向股东披露经营状况,更应该向人大或通过传媒直接向公众公布经营状况,“九江大桥收费30年,这是关系上亿群众的大事,怎么不公开披露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