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春里,姚大盛,朱礼文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点击数: 日期:2007-9-10 8:45:11
违法生育政策外第4个孩子,被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34万余元。近日,该起强制征收案件通过了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屯溪区人民法院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强制执行裁定。
据悉,2006年,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举报,有一休宁县女子在屯溪的一家医院违法生育。经调查属实,被举报女子程某于2006年5月6日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无生育证生育一男孩,孩子的父亲敖某原籍重庆丰都县,在老家已生育二女一男,近年在屯溪从业,并与程某再次生育了该政策外第4孩。
根据敖某、程某的生育事实,屯溪区人口和计生委认定该生育已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规定决定向敖某、程某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346836元。
然而,敖某、程某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于是,屯溪区人口和计生委决定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