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中原,邢一梅,武长鹏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点击数: 日期:2008-1-3 8:57:07 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因遭女同学拒绝继续交往而报复杀人,其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近日被阜阳中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4万余元。判决下达后,法官表示,两个本应平静的家庭,却因孩子的早恋带来无尽的伤痛恶果。 被告人徐申(化名),男,1991年7月出生,利辛县永兴镇人,原为高中一年级学生,他与17岁的被害人小英系初中同班同学,二人在上学期间建立了早恋关系。 2007年春节后,小英提出分手,徐申不同意。同年3月,小英为摆脱纠缠而转至阜阳某中学就读。徐申因性格敏感内向陷入失恋漩涡难以自拔,加之在学校徇情跳楼摔断胳膊造成不良影响,而被所在学校开除,以致其缀学后失去寄托,游荡于社会。 后徐申经多方打听,寻找到小英转学就读的学校,便又多次纠缠小英回心转意继续交往,仍被小英拒绝。2007年6月20日晨7时许,徐申蓄意报复,便携带凶器以小英表哥的身份混进学校,并伺机闯入小英所在班级,持刀连刺小英数刀,致小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徐申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