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嘉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 点击数: 日期:2008-3-16 10:23:59
人们有所不知的是,美国“恐怖主义黑名单”并非只有一份,美国在对不同国家、组织以及个人进行恐怖主义指控时,依据的名单是不一样的,采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分门别类,各有所用。
名单一 “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在恐怖主义黑名单中,这是最引人注目、影响最大的,它是根据美国《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国会授权国务卿制定,其标准就是“向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反复提供支持”。
从1979年启动以来,名单基本稳定,其间只有三个国家有变动。一个是南也门,1990年因为和北也门合并,这一国家不复存在。
另一个就是伊拉克,1982年因为两伊战争中与美国合作,被从名单中移出,1990年入侵科威特后又被加入,2003年因为萨达姆政权被推翻,被解除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一切制裁。
还有一个就是利比亚,美国国务院2006年宣布,美国已决定恢复同利比亚的全面外交关系,重新开放驻的黎波里使馆,并将利比亚从“支持恐怖主义国家”的黑名单中删除。
名单二 “特别认定的恐怖主义分子”
它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紧急国际经济权力法》,1995年1月25日由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颁发行政令并启动。
与上一个名单不同,这一名单针对的不是国家,而是个人以及实体,“入选”的标准是威胁中东和平进程。
黎巴嫩真主党游击队的几个主要领导人包括总书记纳斯鲁拉、最高精神领袖法德拉拉和巴勒斯坦哈马斯已故精神领袖亚辛等,都是这一名单中的重量级人物。
名单三 “外国恐怖主义组织”
这是1997年10月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入选”标准有三:从事恐怖活动的外国组织,并威胁到美国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国国家安全。
最初被列入这一名单的组织有30个,包括黎巴嫩的真主党游击队和巴勒斯坦的哈马斯、杰哈德等。“9·11”事件之后,这一名单上的组织有所增加。
名单四 “特别认定的全球恐怖主义分子”
2001年9月23日,针对“9·11”恐怖袭击后的新形势,布什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宣布冻结一系列恐怖分子以及支持这些恐怖分子的个人和实体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这一名单。
这一名单的法律依据和第二个名单一样,都是《紧急国际经济权力法》。目前,这一名单包括的个人以及实体有300多个,其中,与“基地”组织有关的个人以及实体居多。
名单五 “特别认定以及应受到财产冻结的个人”
反恐战争以来,为方便起见,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将以上四个恐怖主义黑名单合并,形成一个总名单(名单五),即“特别认定以及应受到财产冻结的个人”名单。
显然,这一名单只是财政部为了执法的方便而做的文件集成,并稍有增添。
之所以说稍有增添,是因为在这个名单中,还包括了因为毒品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遭受制裁的个人以及实体。制裁项目多达14项。
名单六 “应驱除的恐怖分子”
它是根据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第411条制定的。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国务卿应与大法官协商、或者应大法官之请,认定恐怖主义组织。其目的是加强移民管理,防范恐怖分子进入或滞留美国。凡是与名单中的恐怖主义组织有牵连的个人,都不得进入美国。如果此人已在美国,也应被驱逐出境。
分门别类定制裁标准为美国外交提供空间
美国制定这些恐怖主义黑名单,除了进行政策宣示之外,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被指控进行恐怖主义的国家、组织和个人进行制裁。
由于各名单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制裁的项目也有差异。像前四个名单,主要是进行经济制裁,包括相关的资产冻结以及交易活动的禁止。
其中,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支持者制裁最为严厉,主要有四项:禁止对其进行武器销售;对其实行双重用途项目的出口控制;停止对其进行经济援助;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制裁,包括阻止国际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取消其外交豁免权、取消其销往美国商品的零关税待遇等。
可见,名单服务于制裁的目的,制裁的需要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名单。
同样的道理,“9·11”之后,国家安全成了头等大事,移民管理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就出现了以移民管理为主旨的最后一个恐怖主义黑名单,即“应驱除的恐怖分子”名单。
外交事务极其复杂微妙,大部分时间会有不止一个外交议题,相互之间也很难说孰轻孰重,这时分门别类的恐怖主义黑名单就可以为美国外交的“辗转腾挪”提供宽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