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俊杰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日期:2008-3-15 10:13:51 “福寿螺案”昨日随着台湾食客杨仿仿胜诉获赔11.8万而尘埃落定。杨仿仿是“福寿螺案”中第一个起诉,最后一个获赔的顾客,同时也是获赔数额最高的顾客。杨的代理人昨日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接过胜诉判决。 未索取发票导致判决难 台湾消费者杨仿仿因2006年6月23日晚,与家人及朋友在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劲松店食用“凉拌螺肉”而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12月6日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向蜀国演义索赔30余万元,但因就餐后没有索要发票,无法证明其在蜀国演义酒楼患病,该案持续审理了1年多。最后,朝阳法院根据杨仿仿提供的就餐照片、就诊证明、蜀国演义酒楼函件,认定了患病与就餐有因果关系,判决蜀国演义酒楼向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万元。 2007年2月、7月,杨仿仿案多次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但迟迟未判,未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在就餐后没有索要发票,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否认与酒楼有消费关系。酒楼代理人、著名律师邱宝昌也认为,杨本身居住在疾病的发源地广东,不能排除在广东感染此病的可能性。 为此,去年7月开庭时,杨仿仿亲自出庭展示了当时在蜀国演义就餐时拍摄的聚餐照片,并出示了在北京和广州多家医院就医时的病历。专程从台湾高雄赶来的朋友也在庭上对就餐经过进行了陈述,力图向法庭证实杨仿仿患病和蜀国演义之间的关系。 多个证据串联支持患者 审理此案的俞里江法官解释,没有发票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困难。但杨仿仿提供的照片经放大可见“蜀国演义”字样,照片显示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该时间正是受杨邀请就餐的证人出入境记录显示的在京时间。 此外,2006年9月,蜀国演义酒楼处理“福寿螺”事件的工作人员陈幼玲曾向杨发函向给杨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且从杨仿仿的就诊经历来看,杨从2006年7月6日开始因头痛在北京不同医院持续就诊,直到7月11日在朝阳医院出院,两天后离开北京至广州就诊,并被确诊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法院有较充分的理由相信杨在北京感染了病虫。 法官提醒就餐需索发票 法院还特别注意到我国的就餐消费习惯,即消费者就餐后不索取发票,餐厅也不主动提供发票。对此蜀国演义酒楼也予以承认。综合以上证据,最终确认蜀国演义酒楼造成了杨人身伤害的事实。杨仿仿也成为最后一个获赔的患者,也是获赔数额最高的患者,仅精神损害抚慰金就高达8000元。此前19名患者中,获赔数额最高仅为7万元,精神损失费最高获赔也仅为6000元,这名患者就是杨仿仿的代理律师谢怿雪。 宣判后,蜀国演义酒楼代理律师表示不上诉,尊重判决。至此,“福寿螺案”画上句号。俞里江法官说,无发票胜诉在于杨仿仿案的特殊性,他提醒消费者就餐后尽量索取发票,为防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证据。 ■ “福寿螺案”回放 2006年6月 首例广州管圆线虫病在北京友谊医院确诊。北京共接到临床诊断报告病例138例,临床住院病例91例。 2006年11月 有关部门对蜀国演义酒楼罚没款共计41万余元。酒楼开始向有就餐发票、赔偿数额无争议的患者赔偿。 2006年11月21日 9名福寿螺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国家赔偿。 2006年12月 杨仿仿起诉蜀国演义酒楼,成为首位起诉酒楼的患者。 2007年3月14日 福寿螺案首次在朝阳法院宣判,酒楼被判赔偿患者马女士1.5万元。 2007年7月 6名患者在福寿螺案中胜诉,共获赔近12万元。 2008年3月 福寿螺患者诉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败诉,9名患者的诉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