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丹、杨金志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日期:2008-6-30 9:20:14
经历9个月的漫长等待,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本周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齐二药”赔偿11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0余万元。法院还认为,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假药的销售方,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当庭表示上诉。
此案的一个焦点是“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还是销售者”?中山三院认为医院是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且医院在采购药品上没有自主权,以省卫生厅统一招标为准,故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不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医院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性质,因此中山三院也属于销售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患者状告医院的药害事故赔偿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如何对医院进行法律定性,事关患者维权大事。当然,不断完善药物监管制度,健全患者维权的法律法规是真正缓解医患矛盾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