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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月内作案达十起被判12年

    一名盗窃惯犯自2004年以来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哪知他不思悔改,出狱后又重操旧业,再次锒铛入狱。8月28日,太湖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入室盗窃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李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义学系太湖县百里镇人,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5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王义学自2007年出狱后到2008年3月期间,先后26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翻墙、撬窗或踢门等手段,侵入他人住宅盗得现金、首饰、手机、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参与其中一起,盗得价值5000余元的手机和香烟等物。2007年11月一个月内王义学作案就达十起,一时间搞得居民人心惶惶,一到晚上就纷纷关门闭户,加强自我防范。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终于在2008年4月的一天将王义学抓获归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义学伙同被告人李某及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义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因未成年,依法从轻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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