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十六天,三人结伙盗窃挖掘机上电瓶、马达等物品六起,价值达5万余元,8月26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从今年3月4日起至20日,被告人施某、江某、陈某伙同袁某、盛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交叉结伙作案6起,在池州市秋浦学校附近的工地等地点盗窃挖掘机上的电瓶、船上的电瓶、马达等物,价值达5万余元,而后将电瓶、马达等变卖后挥霍。
被告人江某于3月28日到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