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就业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与就业联动机制,我市劳动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调控:一是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严禁企业随意裁员。二是实行企业裁员报告制,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裁员单位在6个月内需要重新招用人员的,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三是失业职工登记实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失业职工登记情况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加强对改制重组企业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情况跟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