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保障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 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落实的机制和措施,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制。
《问责意见》明确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事项、问责程序与问责方式,并规定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不及时执行和拒不执行中央、省、市的反腐倡廉制度,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反腐倡廉制度不带头执行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甚至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放纵不管,不批评教育、不制止纠正、不调查处理的;对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未能落实的;对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处置不当,且工作中存在失误引发申诉、举报的;其他情况。
问责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告诫、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建议免职、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邵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