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近日,安庆市出台了《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市以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有下列四种情形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具体四种情形是:一是预算安排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是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四是虚报、瞒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