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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纪律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公务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违反行为规范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制定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和有效实施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遏制政府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确立国家公务员纪律的必要性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的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于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不同于其他机关、党派、团体的纪律规定,它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实施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实施的客体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
    2、必须依法进行。即对国家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程度进行。
    3、纪律处分的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二、国家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
    1、政治方面
    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声誉。不得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等破坏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工作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以及在处理公务时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独断专行等不利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3、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以及知情不举、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等行为。
    (3)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廉政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已奉公。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爱惜公物,节约国家资财。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
    (3)国家公务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行为。

    5、保密方面
    国家公务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任何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6、外事活动方面
    国家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7、从事特殊职业的国家公务员,还应遵守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规范。

    四、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实施程序
    1、行政处分的种类
    (1)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公务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于级别为本人所任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在最低等级的,不宜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4)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实施行政处分的程序
    是在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行政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经过的步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1)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立案。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发现或受理检举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或案件管理范围,履行立案审批手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初步确认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才能立案,切忌捕风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时,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保证行政处分的合法及客观公正。

    (2)核实国家公务员违纪的事实。立案之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组织也对国家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切忌先入为主或者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其次,要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听取意见、分析与核实有关材料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和证言笔录,查清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应负的责任。第三,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决不能执法犯法。第四,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提出国家公务员的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应实事求是,切忌从个人的恩怨好恶出发或看领导的眼色行事。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既不夸大其辞,也不轻描淡写,为其开脱。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呈报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批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审批机关收到有关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材料后,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做出处分决定。在审批处分这项程序中,必须做到:
    A、事实清楚。即对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如果有关事实不清楚,要责成原呈报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派人调查。
    B、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
    C、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
    D、处理恰当。即对违反纪委的国家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纪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
    E、手续完备。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F、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由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及批准权限
    1、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

    为了维护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的严肃性,尽快纠正违纪行为,端正机关作风,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必须有时限要求。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或受理检举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时,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推延。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处分国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又互制约的原则,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关系到国家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国家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

    (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惩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3)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六、复核、申诉与解除处分
    1、复核与申诉
    (1)复核。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认真听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调查,包括调阅有关材料,听取原受理机关、申诉人以及其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然后经过慎重研究,必要时,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允许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是维护国家公务员政党权益,保证行政处分公平得当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公务员要认真对待。处理复核与申诉问题,关键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经过复核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要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并负责赔偿或挽回因错误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

   (4)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解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若改正错误的,由原处分机关予以解除。
    (1)解除处分的期限。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单位而异的弊病,国家公务员制定规定中对于解除处分的期限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即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请;所在机关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处理机关作出决定。
    (3)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不仅很好地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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