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税务部门日前驳回名模林志玲补税的诉愿案,也就意味着,林志玲仍应补税加罚款上千万新台币(下同)。林志玲如果不服,可继续提出行政诉讼,但根据以往经验,最终往往还是败诉。 据指出,林志玲被台北税务部门查获漏报2004~2006年度的综合所得税。裁罚的争执点在于,林志玲与台湾地区税务部门对她的所得性质认知不同。林志玲主张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45%的必要费用(例如置装、美容、美发支出);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所得是“薪资所得”,在当时只能扣除7500新台币的扣除额。 举例说,林志玲在2008年赚了1000万,如果是“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450万,只有550万要缴税;如果是“薪资所得”,减掉薪资扣除额,还有992.5万新台币要缴税。“执行业务所得”的税额和“薪资所得”的税额差距显而易见。 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坚持林志玲是漏报所得税,林志玲因此诉愿提出复查,7月初曾亲到有关部门解释。但当地税务官员说,以林志玲的个案为例,如果电视台邀请她演出,签约的是经纪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属于公司给她的“薪资”;但签约的若是林志玲本人,这笔收入才算是“执行业务所得”。 萧蔷被追628万 同样是名模的女艺人萧蔷被认定漏报早前在祖国大陆拍戏、工作室付她的薪资,须补税并罚款628万;萧蔷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被判败诉。 萧蔷2004年演出电视剧《心恋》,片酬410万,她是以个人名义和祖国大陆公司签约,属个人业务所得,扣除45%的“必要费用”,她当年所得1300多万,应补税424万、罚款204万。 只有大小s告赢 艺人的收入向来都是重点查税对象,许多艺人因不甘补缴巨额税款告上法院,但除了大s、小s曾告赢外,其他如吴宗宪、张惠妹、金城武等人都被判败诉。开工作室节税在演艺圈非常普遍,原因是工作室属于营利事业。工作室的相关费用支出如水电、餐饮、置装等,都可扣除,降低所得净额。而一旦节税过了头,就会被盯上。 大小s姐妹之所以能告赢,是她们的工作室营业项目多为“对外签订广告或主持约”,加上账载和收支费用都很清楚,因此说服法官,认定工作室属于“技艺表演业”(要缴纳收入的17%)而非“人力派遣业”(缴纳收入的27%)。 综艺天王吴宗宪却得补税,因为其营业项目是“提供艺人给电视台或制作公司”,性质偏向“人力派遣业”,因此无法享有和大小s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