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买东西入室抢劫三名被告人被判刑
10月13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室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主犯被告人周才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主犯被告人陈金祥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从犯被告人龚新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周才旺、陈金祥因急于用钱,向被告人龚新火打听哪里可以抢到钱,龚便告知在其经常拉沙的月山沙场有一商店可以抢。2009年4月26日20时许,龚新火开车带周才旺和陈金祥来到太湖县江塘乡月山沙场,指着程某商店说就是这家。周、陈二人在车上商量好了作案方法。4月27日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见四周无人,以买东西为由,骗开了店门,进入程某商店,趁程某不备,陈金祥用事前准备的催泪装置喷射程某的眼睛,并将大厅桌上的一部手机抢走,周才旺则进入卧室将程某的钱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600元、一张身份证和一张5000余元的存折(无密码)。二被告人骑车迅速逃离现场。路上,二被告人将抢来的现金予以分赃,把钱包、身份证和存折进行了销毁。回到宿松县破凉镇后,二被告人将抢劫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龚新火,数日后,陈金祥又将抢得的手机给龚新火。该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估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57元。在案发后,被告人陈金祥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金祥、龚新火的亲属分别代为退交了3000元的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才旺、陈金祥、龚新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其他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才旺、陈金祥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龚新火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陈金祥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才旺曾因犯抢劫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陈金祥、龚新火均系偶犯、初犯,在归案后其亲属都代为积极退赃,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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