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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一商户玩文字游戏 一字侵权赔了20万

2009-10-22 16:45:4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的有几万个项目,申请专利的却不到10%,企业较重视有形资产保护,却忽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今天记者向你介绍的就是安庆市中级法院昨天刚判决的一起侵犯安徽省著名商标权的案件。
    该案原告是望江县武昌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被告方结针是望江县一个体工商户。“武昌湖”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拥有该商标的原告诉称,被告方结针系望江县雷池市场新区内经营水产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农历九月底,被告为扩大螃蟹销售量,获取高额利润,从一家饭店拿来一个“武昌湖”牌注册商标标识稍作改动后,由朱某送往桐城某印刷厂印刷。2008年国庆节后,被告将印好的“武昌河”标识分别销售给施某5000套、金某4500套,剩余的18800套留下自己使用。经鉴定,其“武昌河”标志与原告的“武昌湖”注册商标的图形、图案、文字等近似,只是将“湖”字改为“河”字,其组织形式未变,且望江县内只有“望江县武昌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望江县武昌河生态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0日,望江县工商局对该案依法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已包装销售“武昌河”标识16710套、剩余标识1990套及塑料套环10000个。2008年11月6日,望江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并对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
    望江县武昌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武昌湖”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原告生产的“武昌湖”牌螃蟹驰名省内外。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和商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不仅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因为缺乏商标知识,虽对“武昌湖”商标标识作了通常意义上、概念意义上的借鉴,但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工商部门调查的事实及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主审法官董华敏告诉记者: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原告系“武昌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第31类商品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董法官还告诉记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本案中被告印制的“武昌河”标识与原告注册的“武昌湖”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方面均近似,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因此,被告方结针在其出售的水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原告注册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被告印制了与“武昌湖”商标近似的“武昌河”标识后,不仅自己使用侵权标识,还将该标识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明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依法可酌情判决被告方结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市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方结针十日内赔偿原告望江县武昌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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