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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兄弟侵犯谢晋名誉权

  12月25日,法院正在进行一审宣判。     当日,已故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宋祖德、刘信达两被告各自在其开设的网络博客上发布对谢晋的诽谤性文章,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徐大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新华社记者 陈飞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5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兄弟的博客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法院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谢晋逝世的次日,被告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后被改名为《千万别学谢老这样死!》)一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     2008年10月23日,被告宋祖德再次向其新浪博客上传了《谢晋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后被改名为《谢老和刘大妈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一文,文章称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     同年10月28日,宋祖德将上述两篇博客文章又上传到其开设的搜狐、腾讯网博客中。     2008年11月18日,被告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博客上传了《中国电影家协会等四大协会应该给谢老垫棺材底!》一文,文章称“为尊重死者,从人道主义出发,祖德以后恭称‘谢老’”等。     2008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12日,被告宋祖德又向其开设的新浪博客上传了含有重复前述博客观点内容的《李××的男人原来是个性虐待狂!》、《2008年10大疯狗排行榜提前揭晓》两篇文章。     2008年10月28日及同年11月4日,被告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和《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两篇博客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是真实的事情。     2008年12月19日及2009年5月5日,被告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博客上传了《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向网易博客上传了《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两篇博客文章,称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     此后,被告宋祖德向多家媒体表示,他有确凿的证据才敢写涉案博客文章;被告刘信达称系他将消息来源告诉了被告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法院认为,涉案博客文章所说的谢晋因嫖妓致死及与他人有私生子均非事实,两被告对于文章内容的非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涉案文章内容均系捏造,属诽谤性文章。文章发表后,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见到博客文章不仅有较为详尽的细节描述,还有保证文章真实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所谓“特别声明”,纷纷对涉案文章表示认同,故涉案博客文章刊登后,大大降低了谢晋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     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多家网站和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原告徐大雯在一审判决后表示服从判决,并对社会各界的关心表示感谢;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的代理人则表示,经征询被告意见,被告对判决有疑义,不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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