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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某某办离婚时竟持刀刺向妻子

2010-1-5 11:44:3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犯罪嫌疑人怀疑自已的妻子红杏出墙,因此心存怨恨曾发生多次争吵,后相约去办离婚手续,但在民政局大楼前,犯罪嫌疑人却用水果刀连刺其妻腹部,造成其妻肺脏、膈肌、脾脏破裂,鉴定结果为重伤。那么犯罪嫌疑人到底犯的是故人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公诉人和辩护人理由不一,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请看宜秀区法院刚刚判决的这一案件。
案件回放
  我市居民张某某怀疑妻子汪某(被害人)有外遇,心存怨恨,他和汪某相约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7月27日10时30分左右,张先到民政局大楼前广场,见到妻子汪某后即用左手掐住汪的脖子,右手持刀连刺汪腹部三下。其妻挣脱后跑开,张某某随后紧追,但被其妻的同伴拦住,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09年7月28日,张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辩论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事发当天被害人在电话中的谈话让其非常气愤,拿刀捅是要教训她。
  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其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有: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所刺的并非要害部位,刺后没有继续刺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是因激怒而做出的,拿刀是为了出气。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已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孩子年幼,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调查笔录、村委会证明、被害人出具的医疗费领条及谅解书等材料。
  而公诉人却认为张某某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有4位证人包括其妻证言都说明张某某的犯罪故意,并当庭宣读了其妻的陈述:“张某某打我手机,约我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几个人刚到民政局前面广场上,这时候张某某冲上来,用手把我脖子一掐,然后一刀就捅了我胸部,然后又对我左腋下方捅了两刀,我挣扎开就跑,他被人抱住了”,证明了事发的具体经过。另外3位证人的笔录“张某某走过去,用右手握着刀,横扫着朝被害人的腰刺了一刀,被害人朝民政大楼跑,张某某手上提着刀在后追赶,后被他人拽住的犯罪事实”的证言;以及张某某在案发前多次发送含有威胁、恐吓意味的手机短信给被害人都在庭上进行了公开。
法院判决
  宜秀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怀疑妻子汪某有外遇,心存怨恨,案发前多次发送含有威胁、恐吓意味的手机短信给被害人。被告人明知用刀捅人会造成生命危险,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通话后,就想到了要拿刀去捅被害人,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猛刺三刀,打击力度猛烈,伤及三个脏器,犯罪意图坚决,且在被害人挣脱跑开的情形下,仍拿刀紧追,意欲连续追刺,并在被害人受伤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抢救行为,而是逃离现场。这些充分显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由此可见,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伤情属重伤,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也已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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