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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担保也算数

2010-1-11 23:16:1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打电话找吴某,不巧的是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让吴某给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吴某碍于多年朋友关系,发送了一条同意担保的短信给刘某。但后来李某到期无法还钱给刘某,刘某便将吴某告上法庭。近日某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韦国律师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因此,吴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证人向债权人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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