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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向摊主“推销”啤酒 “酒霸”获拘役

2010-4-5 17:44:0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强行推销啤酒,短短3个月,推销啤酒500多箱,获利5000多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5-8月,家住岳西县的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砸摊子等手段,将“珠江”牌啤酒多次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强行卖给十多家经营烧烤的摊主。并要求所有摊主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啤酒,不得自行购买,如有拒绝,就对拒绝的摊主进行丢货物、砸摊子。这样,黄某就霸占了烧烤摊的啤酒销售市场,短短三个月的时间,推销“珠江”牌啤酒达500箱,获利5000多元。
    韦国律师点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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