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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出台实施办法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6-22 12:37:4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市委组织部根据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并于今年6月9日起执行。
  该办法规定,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呈报应由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和需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的干部有关事项。
  根据该实施办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办法还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其中,县(市、区)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或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20人(含20人);市直单位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规定职数的20%(行政编制在50人以下的超过25%);省、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系统)或分管部门内提拔任用为科级干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县(市、区)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省、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为科级干部的;科级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3年内拟重新任用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拟党政分设的;拟提拔为科级干部的人选,在历史上受过治安处罚的,或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问题上负有重要责任的;科级干部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具体受理有关报告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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