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养房”,不交租金房难修
近日,市民叶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其所租住的公房由于年久失修濒临倒塌,然而其在维修问题上与房屋的产权单位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
市民叶家胜家住建新街后平房西8栋,属于还迁房。记者在现场看到,房子多处渗水,且房子的一处大梁被柱子支撑着,岌岌可危。叶先生告诉记者:“我居住的房子是当年的过渡房,根本就不是还迁房。条件实在是太差了,这样的房子怎么能住人?以前住进来的时候,拆迁的人曾承诺不用付房租,现在维修还要收房租,而且房租太贵了,我不能接受。”
记者陪同叶先生来到当年负责拆迁工作的市房屋开发修建装潢工程公司。经营科的徐科长告诉记者,叶先生住的房子是1987年拆迁时的还迁房,他们对开发的房屋承诺5年的维修时间已过。且叶先生住的公房属于市东区房管所,他们拆迁后已将产权移交给东区房管所了,理应由收租的东区房管所负责维修。对于叶先生提出的房屋条件差,徐科长告诉记者:“当年拆迁时,如果不满意条件可以不接受。但是叶先生却在拆迁协议及安置证明上签了字,并立即入住,这表示他当年是认为可以接受的。”对于叶先生提出的免租说法,徐科长表示,应有免租的书面证明,而且叶先生刚开始几年还每月按时缴纳房租的做法也让他不可理解。徐科长一再强调,叶先生手中所拿的《公有房屋租赁证》说明该房属于还迁房而非过渡房。
记者随后又来到市东区房管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户已多年未交房租。按照“以租养房”的规定,该户必须先行缴纳相应的房租,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且办公室鲁主任及维修处的杨主任已上门查看过现场的情况,并承诺一定会将其维修成可以居住的条件。而对于叶先生提出的1.44元每平方米的房租贵了,一名房管员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政府调租文件,说1.44元已经是其所住地(一类地区东西向)最低标准,无法再低了。房管员还给记者算了一笔帐,直到现在,其二十几年共欠房租3933.17元。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公有房承租人须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产权人是有权收回房屋,终止租赁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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