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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品购买后变成了处理品?

2010-8-30 9:37: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民余小姐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在集贤南路一家专卖店内购买了一件打折的休闲裤,却在三天之内多处出现开线等质量问题。但是商家的“不予退换”让她觉得很是烦心。
  8月6日,余小姐在集贤南路某专卖店的特价区购买了一条5折的休闲裤,折后价为174元。“我在购买时曾多次问到是否会有质量问题,店内导购员均表示绝对没有。可是一回到家就发现袋口处已经开线。开线不是大问题,所以我也并未追究,自己去裁缝店进行了处理。可是第三天的时候,裤子却多处出现炸线,有一处甚至破了。裁缝店老板表示无法修补。所以我就去专卖店要求退换,但是他们却以小票上后加的‘处理品不包质,不退换’为由拒绝了我。这时,我才注意到小票上导购员后来加上去的那行小字,可是在店内的货品处却只标明了‘特价、促销’等字样,购买时并未有任何导购员告诉我是处理品。我认为这是商家在刻意逃避责任。”
  8月9日,记者来到该专卖店。店长告诉记者,由于余小姐购买的裤子属于处理品,所以不能退换。小票上的“处理品不包质,不退换”的说法是得到工商部门认可的。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了该专卖店的徐经理。徐经理表示,店长的答复即代表专卖店的答复,不能退换。
  8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辖区工农街工商所。潘所长得知情况后告诉记者,商家在小票上标明的“处理品不包质,不退换”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该格式合同无效。“如果店家已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仍然购买了该特价商品,商家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商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小票上“出现质量问题需要以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为赔偿依据”的内容,潘所长建议消费者去市纤维检验所进行质量鉴定。
  8月10日,记者陪同余小姐来到市纤维检验所。一名汪姓工作人员在检查了裤子之后立即对余小姐的情况进行了备案。后经协调,日前,某专卖店全额退还了余小姐的裤子购买款174元。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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