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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同学 企图“私了”五名在校生被判刑

2010-10-15 13:56:1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本该在校园里苦读的年纪,却将罪恶的手伸向了本校的同学,公然实施抢劫,最终要为自己的无知买单。记者今天要讲的是发生在太湖县的一起案例。
  10月1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抢劫案,令人感叹的是该案的当事双方是同一所学校的学生。法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上他们全部是初犯,又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未成年)、阮某某(未成年)、阮某、章某、甘某全部依法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现已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系同学关系,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韦某某的农行卡内有1400余元钱,并知道了韦某某的存折卡密码,遂与自己的同学阮某某预谋:当日晚上,当他同韦某某经过晋熙镇建设路县法院附近路段时,伺机将韦某某的银行卡抢走。3月16日晚10时许,张某某下晚自习后邀韦某某同路回家,两人行至县法院附近时,如约而至的阮某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阮某、章某、甘某等人在路上拦住了韦某某、张某某,以打耳光、强行搜身等方式从韦某某身上抢走25元现金和一张农行卡。事后,阮某某将银行卡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支付阮某某100元现金表示感谢。
  张某某在取得韦某某的银行卡后,于3月19日中午在隐瞒该张银行卡来源的情况下,委托其同学从韦某某卡内取了1000元钱。后来张某某知道事情败露,于3月20日晚和21日上午将1200元及取款、挂失补办等费用共计1219元现金交还给韦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阮某、章某、甘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甘某具有自首情节,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退清了全部赃款,系初犯,考虑五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案五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其中两名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因法制观念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在被害人报案后又企图以“私了”方式解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直到案发后,才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然错已铸下,法不容情,依法应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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