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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不再归商家所有

2010-11-12 23:06:4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似乎与促销活动是双生儿,但凡举办促销活动或是商家发出优惠卡时,人们都会在华丽的海报或是优惠卡上最不起眼处看到这句话。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经常遭遇商家制定的种种不平等限制条款,大多数人对此无可奈何,只能被动接受。但从本月起,市民可以对这些格式条款说“不”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11月13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最终解释权”将不再归“本店”所有。
  记者近日采访中发现,无论在某些大商场的产品宣传广告、产品说明书上,或是商店发出的优惠卡、贵宾卡上都会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暗藏玄机,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出现纷争和矛盾,这就成了商家的又一块“免责金牌”,让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今年“六一”,市民程先生在市区一家婴幼儿用品商店里储值了一张1688元的现金卡,当时店内承诺储值这张现金卡后,在商店购买任何服装类商品都可以享受6.8折,且这张卡可以一直做储值卡使用。“不想半年时间不到商店就变卦了。”程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到商店里给女儿买冬天的衣物,被告知店内促销活动已经停止了,程先生原来那张储值卡也不能享受购物6.8折的优惠了。“之所以当时愿意购买那张储值卡,就是因为考虑到以后每次购物都可以享受优惠,现在突然说优惠停止了,不是忽悠我们吗?!”程先生说,他在和商家争执了一番后达成协议,这次购买衣物可以享受优惠,但也是最后一次了,原因就是这张储值卡背后清楚地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这让程先生只有勉强妥协。
  记者近日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吴秘书长,据介绍,新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明确了合同违约的各种责任,其中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规定,‘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无效。”吴秘书长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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