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金究竟应由谁来收取?
“我的经济适用房早已达到了5年的购买年限,但却在出售时遇到了麻烦,无法办理房产证。”近日,家住怀宁县高河镇的陈先生向本报热线投诉。
陈先生家住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的安居苑小区,他所居住的房屋属经济适用房。“我的房子是在2003年购买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后便可自由参与市场买卖。不久前,我在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将土地证的使用权类型从划拨土地变更为了(土地)出让性质。但我去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却被要求由房改办出示相关证明。而房改办却始终以‘未向其缴纳土地转让金’为由不愿意为我出示任何证明。而国土资源局却认为他们收费并无不对。”
陈先生为此多番周转于各部门,却始终协调未果。
11月22日,记者来到了怀宁县房改办。房改办的谢姓工作人员在当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档案中查到了陈先生的相关资料,而在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房的相关档案中,却没有查到其任何资料。对于此事,房改办的刘主任认为,陈先生在办理经济适用房的变更时应先由房改办审批,由房改办收取相应的补缴款后,再根据其开具的相应证明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土地转让金应由我们代为收取后再统一上缴给县财政,而不是由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收取。他(陈先生)把主体弄错了,所以我们是不会给他出具任何证明的。”刘主任告诉记者说:“我们是按照怀宁县人民政府【2007】22号文件的第69条规定收取的此项费用,怀宁县国土地资源局收取这项费用毫无理由的。”
刘主任还对记者说:“陈先生只有去怀宁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把转让金退还,再按照要求重新由房改办进行办理。”
记者随后又来到了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对于此事,该局地籍股的王股长告诉记者,2007年政府所出台的文件确实是由房改办代收。“但是这文件和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我们也一直在协调争取此事。陈先生变更土地证时,很可能是在今年政府召开协调会议的期间内。”
11月23日,记者再次来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的齐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怀宁县人民政府【2007】22号文件的第69条的相关规定是针对违反规定购买或多买、多占住房规定的,而非所有人。
齐副局长说:“他(陈先生)既非多买多占,也非违反规定,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金仍应该由我们来收取。”而对于陈先生所反映的问题,齐副局长则建议记者再与房改办联系。
在怀宁县人民政府【2007】22号文件第69条上记者看到:对违反规定购买或多购、多占住房的,一律按原价退还原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退换原单位的,必须补缴土地差价和所享受的税费优惠(土地价格按当期基准地价计算,应补税项为单位应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其它各项地方税,以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补费项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其它的减免费项),应补缴税款由原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它补缴款由县房改办测算收取后统一上缴县财政。然后凭房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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