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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余元货款咋变成了借款?

2010-12-1 12:28:4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人们常说打官司:空口无凭,一切凭证据说话。然而,有证据未必一定能够证实事情真相。不久前,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此案通过法官仔细调查,确定原告提供的借条最终不能证实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是货款,使一起棘手的案件得到很好的调解。
  2010年8月的一天,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正准备开庭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被告未能到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曹拥军通过阅卷,发现该案证据只有一张金额为104800元的借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似乎是一起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被告不知什么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认可这笔债务?还是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于是承办法官拨通了被告的手机予以核实……对方传来急促的声音“我的钱已经还清了,不欠原告的钱了,我不用去开庭了”。“你应该到庭参加诉讼,并举出借款还清的证据,否则法庭只能以现有的证据作出判决。”承办法官讲清了利害关系,被告答应5分钟后到庭,在征得原告代理人同意后,开庭延迟5分钟。被告到庭后,庭审开始进行。被告答辩,借条上的钱实际是双方生意中的一笔货款,被告已通过银行将钱汇给了原告,并从一大叠汇款单中找出几张提交法庭。而原告代理人始终认为,借条上的借款与原、被告之间的货款是分开的,不能混为一谈,借款并没有偿还。显然,被告对打官司并没有准备,庭审中,从他激动的心情、颤抖的声音、气愤的表情,承办法官确信,该案定有蹊跷,不能凭借条一判了之。庭审结束后,考虑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不一致,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0月中旬,宜秀区法院经过第二次庭审,没有出现新的证据,案件事实上并没有新的突破。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借条上金额是货款,还是个人借款。从证据角度看,认定为个人借款,理由较为充分;另一方面,从法官从内心来讲,被告的辩解,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从不同角度出发,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案件的讨论陷入了僵持状态。当事人对客观事实是最清楚的,由于两次庭审原告本人都未到庭,主审法官决定找原告了解情况,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告按约来到法庭,主审法官郑重讲清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律规定,在询问了案件中的几个细节后,慑于法律的威严,原告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借条上的金额的确是货款,是双方生意中的一笔往来帐,双方因代理合同关系没有最后结算而产生纠纷。为了案结事了,法官趁热打铁,当天下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对帐,被告只欠原告货款27859元,被告答应在三个月内还清,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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