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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交警桐城被查"酒驾"遭辞退

2010-12-28 22:04:4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今年国庆期间,江苏省太仓市交警高军回安徽探亲时,被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查出“酒驾”,高军所在的太仓市公安局依据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对高军做出了辞退的处理。高军不服,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则以《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12月22日,高军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申诉,并递交了不服“酒后驾车”的复议申请书。
  当事人:看到围观群众问问情况处于职业习惯
  10月4日20时50分许,高军乘坐朋友韩某驾驶的苏EJF659桑塔纳轿车,行至桐城市龙眠中路上岛咖啡东南路段20米路段时,看到对面路边有很多人在围观。受职业习惯的驱使,高军决定下车看看,当他看到有四五个人围着一名民警争吵,便试图上前劝说围观群众。
  高军回忆说,当时现场民警对待群众态度极差,他才与其发生了语言冲突。于是该民警向高军索要证件,并对其眼睛部位使用了喷雾警械。之后,高军被强行带到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
  在派出所,两名民警为高军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中高军明确说明自己没有开车,车子是朋友韩某所开,同时他也表示没有故意要和警察发生争执;凌晨3点左右,派出所值班副所长和一位民警给高军做了第二份笔录。到了凌晨4点钟,民警让高军回去休息,并让他上午8点钟再过来。
  10月5日上午8时,高军准时到达派出所,他说该所李所长当时表示,只要自己承认错误,改变态度,他们是不会上报的,并表示会将车子还给高军,只要他给当事民警道歉后就能回去了。本着大事化小、尽快了结此事的心理,高军一一向当事民警道了歉。之后另一副所长又给高军做了第三份笔录,高军没有细看就签了字。
  派出所:高军的行为阻碍了我们正常执勤
  12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该所李所长和几位当班民警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据了解,当晚有五名外地乘客在上岛咖啡附近与一辆出租车驾驶员发生冲突,该出租车驾驶员遂调来五十多辆出租车将乘客围住,有群众随即拨打110电话。接警后,由该所一位副所长带领四位民警赶到了现场。
  在民警处置现场的同时,高军一行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路过此地。民警介绍,一开始高军的确帮忙劝导出租车驾驶员离开现场,以免造成交通堵塞,但他之后的行为阻碍了他们正常执勤。“高军说,我也是一名警察,我们江苏那边民警没有像你们这样处置现场情况的,并拿出手机拍摄现场,声称要到公安部告我们。”一时间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出租车驾驶员看到高军喝了不少酒,当场提出既然高军是警察,他喝酒驾车民警管不管?为了不把事态扩大,民警曾劝高军将车开走,但他始终不肯。不得已,民警只得采取强硬措施将高军带到了派出所。
  通过网上查询,证实高军的确是太仓市交警大队一名警察,他驾驶的苏EJF659桑塔纳轿车也是其本人的。李所长说,当时他对高军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带高军到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高军也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并在笔录上签了字。
  太仓市公安局:高军因酒驾被辞退
  10月5日上午,高军的母亲到派出所试图要回被暂扣的轿车。当她看到此时正在检查工作的安庆市公安局领导,就向他们反映派出所乱抓人、乱扣车。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安庆警方向省公安厅督查部门做了汇报,省公安厅随后将情况通报发给了江苏警方。
  太仓市公安局在接到安徽省公安厅的情况通报后,立即与桐城警方联系,并委派纪委书记到桐城调查,走访了当班民警,调阅了高军的询问笔录。太仓市公安局认为,依据情况通报和询问笔录,高军“酒驾”违反了公安部制定的“五条禁令”。10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制发了《辞退公务员通知书》(第01号),10月29日高军接到了辞退通知书。
  桐城市法院: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自己没有驾车,车子是朋友开的。太仓市公安局仅凭龙眠山派出所的一份“诱供”笔录,就对自己作出辞退处理,高军感到冤枉,于是在11月10日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桐城市公安局给江苏警方所发的有关认定“原告系酒后驾车”的通报行政行为违法。
  高军认为,派出所人员无权查处交通道路上是否是酒后驾车,桐城市龙眠山派出所对自己的所谓“酒后驾车”查处,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派出所人员是强迫、诱使自己在笔录上签字,认定原告“酒后驾车”的行政行为无效。
  桐城市法院在接到高军的起诉状后,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律师观点:酒后驾车的《情况通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高军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徐国祥主任,他认为,酒后驾车,涉及到公务员被行政处罚的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作出公安人员“酒驾”的情况通报,会直接影响被反映人的职务、工资、工作等权利义务,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桐城市法院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失公允。
  12月22日,高军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申诉,并递交了不服“酒后驾车”的复议申请书。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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