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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实施

2011-1-20 14:47:0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出台,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必须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及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该《规定》规定,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待遇时,本人工资标准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期截止之日止。
  为确保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市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适时监察。对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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