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制止纠纷被砍算工伤吗?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由我市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与保安发生纠纷,其部门经理上前制止后却发生了“武斗”,结果被保安用菜刀砍伤右拇指,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该经理是否构成工伤成为本案的焦点,请看迎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的这起案件。
朱某于2009年2月应聘到原告安庆市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任山顶服务部经理。2009年7月1日下午4时许,朱某在单位上班时,因公司的餐厅库管员周某和保安姚某为搬运饮料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朱某遂上前制止,却被姚某用菜刀砍伤。经安庆市立医院诊断为:右拇指神经断裂伤;右拇末节撕脱骨折;右拇长屈肌腱断裂伤。经安庆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2010年6月30日,朱某向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于2010年9月1日,作出宜认字(2010)3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朱某的情况构成工伤。
朱某满意了,但其单位安庆市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却不服,认为朱某是在互殴中受伤,而互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是原告2011年1月份一纸诉状将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审判长晋德忠告诉记者,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朱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制止其他同事之间的纠纷,被他人用刀砍伤的事实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故被告对朱某作出是工伤的认定,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朱某是互殴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异议,因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该证据在工伤认定时并未向被告提交,故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经法院审查,被告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宜认字(2010)307号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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