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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媒是假,诈骗是真

2011-4-5 15:27:4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以假借成立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汤某(女)、吴某(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0月,被害人陈某托他人为自己介绍对象,许诺若介绍成功,可以给1000元介绍费。被告人汤某因为打牌输了钱,遂想用帮人做媒的方式骗点钱用。汤某对叶某(另处)和被告人吴某谈了此想法,叶某和吴某均同意。后双方商议由汤某扮演媒婆,吴某冒充死去丈夫待嫁的女人,叶某冒充吴某的嫂子,另叶某还找了一个老人(另处)冒充吴某的母亲。2010年10月21日上午,汤某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约好在宿松县城见面,后陈某赶到县城,和汤某、吴某、叶某等人见面。为让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四人一起赶到冒充吴某母亲的老人家中坐了一会,之后四人再来到被害人陈某家中,陈某家人共给了吴某1600元见面礼,给了汤某800元介绍费,给了叶某和冒充吴某母亲的老人各400元见面礼。当天,四人在被害人陈某家中打牌到第二天才离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某的亲属代其退赃款800元,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其退赃款1600元,已发还被害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汤某、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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