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危险废物处理,日前,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出台了《关于我市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的通知》。
据悉,各医疗机构的床位费价格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基础上暂提高2元,用于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包含医疗废物的收集、存放、运输、包装、以及定点收集转运费等,不得擅自增加、分解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标准为最高价格,允许下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提高的床位费专项用于医疗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提高床位费的情况报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目前,我市只针对有固定床位的各医疗机构(不含已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待我市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完全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将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情况再行核定收费标准。
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