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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头目”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2011-5-3 15:49:2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了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田某某指使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张某,以锁门、劝阻、言语威胁等方法将被害人张某非法拘禁在出租房内,促使张某爬上寝室窗户后坠楼,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某见状后逃走,一年后被抓获。4月28日,迎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2009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0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田某某于2008年9月加入传销组织,2009年2月成为“主任”级别传销人员。2009年4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带领汪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秦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租住在本市湖心南路某单元房602室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09年9月25日左右,汪某某向田某某报告称,其男友张某要来安庆看她,欲骗其加入传销组织,田某某同意并进行了安排分工:由汪某某与尹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长途汽车站接被害人张某,并骗走其手机再将其带回“家”(指被告人田某某从事传销的出租房);由魏某某、张某某“唱黑脸”负责守夜、看人;由王某、朱某某给被害人张某“上课”、做思想工作;由秦某守夜、放风。同年9月29日上午,汪某某、尹某某接到被害人张某后,汪某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手机,使其与外界失去联系。当晚汪某某、尹某某将被害人张某带回“家”。次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安排王某、朱某某等人给被害人张某“上课”,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当天下午,被害人张某仍不愿意加入传销,要离开出租房,汪某某、魏某某等人以锁门、劝阻、言语威胁等方法将被害人张某非法拘禁在出租房内。为防止被害人张某逃跑、向外呼救,当晚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张某某看好男生寝室窗户,魏某某、秦某轮流守夜。10月1日,王某、朱某某继续给被害人“上课”。当日l8时许,被害人张某哭着进入男生寝室并拳打墙壁,汪某某遂进入该室对其进行劝说,被害人张某突然爬上男生寝室窗户后坠楼,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因高坠伤导致颅脑损伤及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迎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指使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致使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田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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