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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出首例《禁止令》

2011-5-11 15:06:4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5月10日上午,迎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第一号《禁止令》,判处8名被告人在缓刑期内“禁止接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施行)》的通知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宣判的首例《禁止令》案件。
  这是一起抢劫案件,8名被告人中有6人都是未成年人。2010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张某、苏某某等7人将吴某某骗至市体育馆内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并勒索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手提电脑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10日上午,迎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据悉,被告人郑某某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和殴打的方法,抢劫他人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某某等7人为从犯;鉴于8名被告人多为未成年人,且多为初犯、偶犯,结合各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该8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因本案系8名被告人临时纠集型犯罪,又多为未成年人,易相互影响,法院决定判处该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接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另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一至两年的缓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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