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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酿祸端 担责起纠纷

2011-6-5 12:43:1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情回放:2010年9月的某一天,苏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于疏于观察,与行人汪某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当场死亡。汪某亲属一纸诉状将苏某及其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辩,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苏某属醉酒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除了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最后法院的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
  黄益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苏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酒等情形下对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及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但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没有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免赔的主张只能对抗被保险人,但不能对抗交通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及其家属),对第三者(受害人及其家属)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另行追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整理:丁国安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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