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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亲在天堂四女上公堂

2011-7-25 16:53:3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同父同母、从小相伴长大的四姊妹,为了争夺父母的遗产,竟然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日前,枞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姊妹对老二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四姊妹对是否上诉未作明确表示,目前判决还在上诉期内。但引发我们的思索是:面对亲情与金钱时,到底该如何抉择?
   
  王老夫妇育有四个子女,如今,子女都已成人,除老二还留守在枞阳本地外,其余三个子女都先后在外地工作和成家。1998年和2008年,王老夫妇先后离世。令他们生前没有想到更不想看到的是,他们去世后,四个子女之间的亲情也随之变得淡薄;并因为继承他们的财产问题,闹上了法庭。
  原来,王老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84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再加上此前老母亲去世,单位发放了2.1万元的抚恤金,并补发了1.2万元的工资及部分报销的医药费等。这些财产,现在都由王老的二女儿使用或领走。而在外地工作的三姊妹认为这些属于父母的遗产,不应该由老二一个人所有,而应该由他们四个姊妹共同继承,因此要求老二将上述财产与他们四人平均分割。
  2010年12月7日,三姊妹与老二没有谈妥,共同将老二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上述财产。而二女儿表示,父母留下的房屋至今仍属于姊妹四人共有,自己并没有侵占父母的遗产,反倒是老大、老小占有了母亲的部分遗产不拿出来,请求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王老夫妇仅留下一套集资房和一副金耳环,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审理期间,三原告要求对遗产进行评估后变卖,但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评估费用,致使法院无法启动评估变卖程序。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为便于继承,王老夫妇的遗产均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分割继承。现因三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评估费用,导致遗产不能对外委托评估,三原告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至于原、被告认为相互之间占有父母的部分遗产,因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起继承纠纷案一审虽已审结,但引发我们的思索是:面对亲情与金钱时,到底该如何抉择?三原告依法维权无可厚非,但不知他们是否读过孔融让梨的故事,年幼的孔融尚能“让梨”,而她们四姊妹为了一点遗产,就如此不顾及亲情,非要在法庭上分高低,如此这般,在另一个世界的王老夫妇,又该有何感叹呢?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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