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在订亲时男方一般要给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礼”,但在现实中,男方给付了“彩礼”,但婚不一定能结成,为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7月25日,枞阳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就是一起因“彩礼”而引发的纠纷。 小吴是枞阳县钱桥镇人,自己与父母一直在江苏某地开服装店。去年春节回家,小吴认识了老家的小韩,初次相识两人对彼此都很满意,随后两人把婚事定下来。在媒人的撮合下,今年的农历正月初十,小吴即到小韩家认了亲,根据当地风俗,小吴通过媒人给付了小韩购买金戒指等首饰钱2万元,“彩礼”8800元,加上礼节上的串钱和购置烟酒等,小吴家前后共花费约4万余元钱。 小吴经过与小韩一段时间接触后,对小韩许多行为举止看不习惯,两人共同的话题也不多,于是两人常常发生争吵,今年4月份的一天,小韩一气之下离开了小吴的服装店。2011年6月初,小吴回老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小韩的婚约,并要求韩家返还“彩礼”钱及购买金首饰的钱共计6万多元。 法庭审理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对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如“彩礼”纠纷,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过法官深入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了返还协议,小韩的父亲同意解除婚约,一次性返还小吴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