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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零口供”照样领刑

2011-8-17 15:32:3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我省明光市一盗窃惯犯,不仅购置了轿车,还雇请二人给其当专职司机,流窜于我市潜山县和太湖县疯狂进行盗窃。其在被潜山警方抓获后,拒不认罪。近日,这名盗窃惯犯虽“零口供”,但还是被潜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刊15年,并处罚金6万元。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家住明光市的被告人朱某某于2010年7月至8月流窜到潜山、太湖两县疯狂盗窃作案,盗窃物品价值6.2万余元,被公安机关运用现代侦查技术和手段抓获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一审宣判前坚持否认公诉机关所有指控。
  被告人朱某某为盗窃专门购置了一辆波罗轿车及相关作案工具,雇请被告人王某某、马某(在逃)做司机,于2010年7、8月份先后四次到潜山县、太湖徐桥乡实施盗窃,专盗路边店,先用断线钳剪开卷闸门边框,再用自制U型撬棍撬开卷闸门,入室后将价值较高的物品洗窃一空。
  朱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反侦查能力很强,每次盗窃不让其他被告跟随,只让他们开车接送,盗窃成功后所盗物品用尼龙袋装好放在路边,上车时装入车后备箱,回去后独自处理.所以其他被告只知道他盗窃,但盗了哪些店面,盗些什么物品全不知道。
  朱某某以为这样做,他不说,即使被抓,公安机关也搜集不到证据,法院也判不了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朱某某在盗窃一部电脑,他人买后刚一上网,就被安徽省公安厅技术部门发现,潜山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朱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并迅速侦破此案。
  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情况,王某某的供述、辨认和指认,朱某某和王某某在盗窃时通话清单,高速公路监控录像、潜山县智能监测记录系统拍摄的录像,相同的作案手法等证据锁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因被告人朱某某既有前科又是累犯,经常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拒不认罪,又未退赃,潜山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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