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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60张身份证办58张信用卡

2011-8-19 17:57:4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福建省安溪县的三名年轻人,为发不义之财,将眼睛盯上了信用卡,他们用低价购买别人的身份证,然后到各银行办理信用卡用于贩卖。没想到安庆后没有卖出一张就被我市警方抓获,这也是我市第一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例。
  今年2月份,福建省安溪县的3名20岁出头的年轻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三人经事先商量,决定购买他人身份证,在外地办理信用卡后卖给他人。随后,他们三人来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向一男子以每张45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身份证60张。
  2月24日,三人乘火车来到安庆。次日,三名被告人利用买来的他人身份证分别在安庆市区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苏某甲利用“官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了23张信用卡;被告人苏某乙利用“王某”、“李某某”两人的身份证在上述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了20张信用卡;被告人苏某丙利用“郝某”、“林某某”两人的身份证在上述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了15张信用卡。三人准备将上述办理的信用卡以每张5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贩卖。
  2月26日,安庆市公安局防暴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在宾馆查房时,发现三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准备贩卖的信用卡58张。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购买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8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三名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林某某、官某某等人的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迎江区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利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辩护人提出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对三被告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四万元、三万元、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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