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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触高压 损失谁埋单

2011-8-24 23:20:1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房屋装修,三楼外墙与高压线最近处仅0.5米之隔,长期从事瓦工作业的夏某只身一人在阳台自上而下扯吊长达9米的钢筋。不料钢筋碰触到高压线,电流瞬间将夏某击倒在地,昏迷不醒。电击致夏某一足弓组织破坏,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由于各项经济损失未得到合理赔偿,夏某遂将雇主陆某和房主汪某同时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枞阳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首先解决了“受伤雇工到底受雇于谁”的问题。在法庭上,夏某认为自己长期受雇于陆某,此次也是受陆某安排在房主汪某的房屋外墙装修时受伤,之前每天的工资均由陆某发放。陆某却辩称说,自己与夏某一并受雇于房主汪某,虽然代为发给夏某工资,但并没有从中提成获利,不是真正的雇主。房主汪某则证实,自己与陆某曾达成口头协议,将房屋外墙装修工程承包给陆某,夏某是受雇于陆某从事该项工作的。
 法院据此认为,虽然夏某与陆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鉴于夏某长期受雇于陆某的事实,且此次装修也是受陆某指示和安排,工资由陆某发放,且有汪某与陆某的口头协议证实,足以认定夏某受雇于陆某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法院进而审理认为,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到临近高压裸体电线作业的危险,却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冒险,疏忽大意,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酌情认定自行承担15%的损失。汪某与陆某之间的房屋装修工程约定属承揽合同,汪某作为定作人对于施工潜在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仍然指示、允许承揽人施工,主观上存在指示过失;陆某是整个房屋装修的承揽人,在装修现场也预见到了临近高压电线施工的重大危险,却对雇员的冒险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因此汪某与陆某主观上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对夏某各项损失的85%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22日起判决书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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