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
9月5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近来,我市少数学校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现象时有发生,加重了学生的课外学习负担,损害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台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均为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在职教师的范围包括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该如何处理呢?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规定也作出了明确方案。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通报批评,写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或不得发放;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免除职务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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