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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物价、建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城市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内容,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该《通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7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此外,该《通知》还对减免范围和程序、专项用途、征收主体、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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