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省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记者从安庆供电公司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此次调价全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水平为每千瓦时2.4分,其中居民生活电价此次不作调整。
调价后,一般工商业用电由之前的0.8522元/千瓦时调整为0.8788元/千瓦时,大宗工业用电由之前的0.6542元/千瓦时调整为0.6750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由之前的0.5142元/千瓦时调整为0.5408元/千瓦时。此次除优待以外大工业客户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的由28元/月·千伏安调整为30元/月·千伏安;按最大需量收取的由38元/月·千伏安调整为40元/月·千伏安;中小化肥用户基本电价仍维持不变。基本电费收取的容量范围未作调整。
此次调价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由原0.4分/千瓦时调整为0.8分/千瓦时,征收范围未作调整;除此其他代征基金征收范围与标准均未做调整。
分时电价分时时段以及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未作调整;但分时电价峰谷价差幅度有所调整,其中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7-9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城网电价与农网电价峰谷价差幅度仍有所差异。
安庆供电公司表示,此次调价以12月1日零点为时间分界点,为确保调价顺利实施,该公司将结合抄表例日,按用户容量、用电性质情况,将此次需调价的用户分成100千伏安及以上专变用户和趸售用户,以及100千伏安以下专变用户和低压用户两大部分实施调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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