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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公休假能同时休吗?

2011-12-5 16:57: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我属于晚婚、晚育,再过一个多月,肚里的宝宝就要出世了。我准备提前一个月向单位请产假,同时准备休公休假,不知道产假、公休假能不能同时休?”近日,家住市回祥社区的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希望记者能帮其咨询了解上述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
  针对李女士的问题,记者于12月1日走访了市人社局。据该局有关科室人士介绍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李女士休年休假还需确认以下情况,因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的奖励中就有:“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市人社局有关科室人士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和晚婚、晚育的职工产假(护理假),都属职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两者并不冲突。所以,李女士如果能确认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产假、公休假同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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