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笔千钧重 协议难反悔
发生了交通事故,己方全责对方无责,是否仍可以要求赔偿?在交警大队达成了调解协议后能否反悔?最近,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法理上的明确回答。
2011年8月8日,原告舒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太湖县赤百线某处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属王某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造成原告受伤、两辆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太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药费两千余元。本次事故经太湖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太湖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调解后,舒某某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损失,并与王某签订了相关协议。
原告认为,尽管被告不负事故责任,但由于其所驾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被告仍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进行无责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13.92元。
王某认为,本次事故已经太湖县交警大队调解,所有损失全部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与王某各自驾驶机动车相撞,发生致原告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此损失双方自应按照各自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由于其所驾由王某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着重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规定精神,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应当比照交强险的规定———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本次事故中所受的损失进行无责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与王某在太湖县交警大队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并签字确认由原告全部承担自身的医药费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的损失。该协议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未提出该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证据,因此,双方自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原告此后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信原则,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舒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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