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
近日,市民郭女士来电:2007年,我在市开发区购买了一间门面房,当时房屋购买合同上有丈夫和孩子两个人的名字,并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可办下来的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却变成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对此,我和丈夫都感到不解。
郭女士告诉记者说,该门面房购买合同和发票上,买受人都是她的丈夫和孩子两个人的名字,这样做的目的主要以便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孩子时,少交纳一些过户费。可让人十分意外的是,他们委托开发商办理下来的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其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对此,她找到开发商理论,开发商竟然称,由于其儿子未满十八周岁,银行按揭不能办理,故在办理房产证时只署名她丈夫一个人的名字。
对于郭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汪律师。汪律师认为,首先父母作为共有人和孩子一起购房是可以的。其次开发商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即合同约定将委托人的意愿将门面房产证办理成委托人所需要的姓名。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全面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可以变更合同;只有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受托人才可以在明确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和中止合同的履行,但不能自作主张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变更合同内容。
另外,安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开发区管理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首先,郭女士的丈夫可与开发商一起去安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开发区管理所当面核实,了解事实真相,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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