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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债主欲作价出让法院判决书

2012-1-12 17:59:5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月7日,市民张莉来电:安庆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泰隆)欠我几十万元钱多年不还,官司虽然打赢了,可在法院执行时遇阻。现在我的公公因患重病急需救命钱,如果谁能帮我,我愿把“几十万元钱”的法院判决书作价出让。
欠款一拖就几年
        张莉告诉记者说,几年前,当时的安庆泰隆(中外合资)在经营上遇到了困难。这家公司负责人与她一位亲戚很熟悉,经担保人吴某担保,就借给了这家公司18.2万元,这家公司当时出具了还款计划:2007年4月30日还5万元;2007年5至7月各还款1万元,余款到2007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到了还款时候,我就找到这家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和吴某要求还款,可是一直未果。加上相应利息,这家公司共差我几十万元。”
        刘某某,安庆泰隆法定代表人。1月9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刘某某,可其未能与记者见面;吴某,桐城市皖西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债务的确是与她有关连,因为(安庆)泰隆公司的中方股东是(桐城)皖西砂石公司,她是第二位连带责任人,不是主要责任人,她是安庆泰隆公司中方代表,她可以代表刘某某答复记者(提出)的问题。吴某说:“法院怎么判就可怎么执行。法院为什么执行不到,也是法院的事,因为法院执行不到这个资产,法院自有法院的道理。”
法院作出判决
        在讨债无望的情况下,张莉将安庆泰隆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和桐城市皖西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告上了法庭。2009年9月15日,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安庆泰隆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莉人民币18.2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如上述款项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足以赔偿张莉损失的,桐城市皖西砂石公司在其虚假出资、不实出资范围内(计人民币110000元、美元60000元)对张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病人需要救命钱
      “去年,我的公公刘传明身患重病,在我市一家医院救治,当年11月26日转至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张莉说:“为了给公公治病,我们已经花光了全家的积蓄,并且能伸手向亲戚朋友借的钱,我们都已借了,而公公仍未脱离危险,现依旧住在重症监护室。为了能够筹到公公的救命钱,我们现在将仅有一套住房挂到了中介出售,现在家人一筹莫展。”
        张莉无奈地说:“法院出于同情我家的遭遇,先后多次找刘某某和吴某,并推心置腹地谈过了多次,希望他们能够偿还欠我钱,但他们无动于衷。

投诉人:谁能帮我,可以考虑转让法院判决书
       “谁又愿意这样做呢?我这也是被逼无奈啊!”张莉说:“这些老板竟然无视国家法律,在判决书下达后,一拖又是2年多时间。为此,我跟家人商量好了,为了能够救治公公,我咨询了律师,可以考虑转让法院判决书,哪怕多折点价都行,只要能够尽快筹到公公的救命钱。”
法院:尽快执行到位
        1月10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大观区人民法院一位姓林的法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十分重视,曾多次找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虽然去年10月份他们给了2万元钱给原告,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未执行到位。而张莉的公公病重急需医疗费,考虑到张莉的家庭情况的特殊性,下一步他们不排除实施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这起案件执行到位。
判决书是否能作价出让?
  判决书究竟能否作价出让?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的程玉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不是现金,也不是债权凭证,是有特定指向的,不能随意转让。不过,判决书上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权可以转让。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承国律师告诉记者说,一旦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告之债务人,而债权人可以通过快递等方式进行告之,防止以后出现“不认帐”的情形发生。

 
图为张莉提供的欠款条据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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