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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购买经适房 法院判决无效

2012-1-29 15:58:4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王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07年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王先生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城区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待能过户时李先生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10年,李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从涉诉房屋内搬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按现行市场价格向王先生支付房款损失42万余元。庭审中,李先生称:王先生依照市场价向其索要房屋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先生35万元。
        何承国律师点评: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王先生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李先生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王先生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李先生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王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先生与王先生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李先生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李先生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王先生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先生人民币35万元的补偿是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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