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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工程款究竟该谁领?

2012-2-20 18:41:1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2月14日,家住枞阳县的詹女士来电:我丈夫生前所承接的一项工程尾款被一位自称是合作伙伴的人给领走,多次索要无果,希望《安庆晚报》派记者调查此事,帮助我维护权益。
  投诉人:丈夫意外身亡,工程尾款被他人领走
  詹女士告诉记者说,2005年7月,其丈夫李碧祥在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接了枞阳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部分路段的路基土方工程,整个工程为期一个月。“这项工程结束之后,我丈夫的两万余元工程尾款却一直没有领到。2010年1月,我丈夫因一次意外事故突然去世。在整理其遗物时,我才得知他尚有两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拿到手。”
  詹女士说:“2011年7月,我找到了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李鹏升总经理,要求其支付我丈夫2万元的工程尾款。李鹏升称,枞阳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当时只结算了一万元的工程款,于是我便将一万元钱领了回来。后来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又发下来一万余元,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村一位名叫章信权的人签字领走了。”
  “这项工程实际是由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从枞阳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建设指挥部承包的,随后再由其分包给了包括我丈夫在内的四个小包工头做的。”詹女士又分别向记者出示了“左山村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工程现金到组结算单”、“2006年度枞阳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付给左山村组工程款到组表”、“工程变更单”以及“清淤款付清决算表”等几张其丈夫李碧祥留下来的工程单据。
  在这些领取工程款的登记表上,记者只见到了施某、王某、彭某以及詹女士丈夫李碧祥四位小包工头的姓名以及签字。詹女士说:“章信权当时是我丈夫承包小组里的工友,他根本没有权利领取我丈夫的这笔工程尾款。我认为,枞阳县金社建筑公司的李鹏升总经理擅自将我丈夫的钱交给他人的做法是不对的。为了这件事,我多次和他们交涉,他们不予理睬。”
  建筑公司:领款人是死者的合伙人
  2月15日,记者陪同詹女士一起来到了位于枞阳县横埠镇左山村的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在采访中,该公司的李鹏升总经理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其与枞阳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路基土方工程协议》。他告诉记者说:“由于这项工程规模较大,所以我们在承包了该项工程之后又分别发包给了左山村的四名包工头,并由他们担任组长,成立相应的工程组进行工程施工。”
  李鹏升还对记者说:“由于大家都是同乡,所以我和他们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其他的承包协议。每次只要指挥部的工程款一结,我便会通知他们进行结算。而詹女士的丈夫李碧祥就是其它一位。我也是听大家说他们的承包小组是两人合伙的。而且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章信权也负责了他们组里的一些事务。所以每次结算工程款时,我都会要求两人同时到场,并由组长李碧祥签字方可领取。”
  “然而在李碧祥去世之后,其妻子詹女士曾到我处结算过一次工程款,当时章信权也在场。后据章信权称,詹女士领到这笔钱之后并没有按照合伙的形式一分为二。所以,在第二次一万元的工程款到账后,我便全部给了章信权,并由其打了领款条。”李李鹏升又补充说:“由于村里人都说他们是合伙,所以我才将这笔钱给了章信权。但我确实没有看见过两人的合伙协议,章信权本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人的合作关系。至于两人各占多少股份以及怎样的合伙方式,我不是很清楚。”
  “现在钱已经给了章信权,他本人不愿退还。如果詹女士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两人并非合伙关系,那么我保证会将结算给了章信权的这笔工程款如数追回。”李鹏升最后向记者表示道。
  对于李鹏升的答复,詹女士则不能接受。詹女士认为,李鹏升在不清楚双方是否合伙以及股份各占多少的情况下就将钱交给章信权的做法是不对的。“我认为应该先将发给章信权的钱收回来,等到双方事情弄清楚之后再发这笔钱。”
  村委会:将安排双方进行调解
  记者试图与章信权取得联系,但是其却以“在外办事”为由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记者随后来到了左山村村民委员会。对于詹女士和章信权两人的情况,村委会的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詹女士的丈夫李碧祥生前和章信权的私人关系非常好,承接工程前一直是两人在联系此事。而且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李碧祥是负责联系施工车辆等各项外界事务,章信权也一直是在施工场地内负责各项内部事务。加上两人曾称是以合伙的形式承包的工程,所以同村人也都一直认为双方是合伙的。但是两人却没有任何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我们将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各自在工程中的记账清单,以对账的方式进行计算核实。”而对于章信权的态度,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我们将尽量早日安排两人见面,并对此事进行调解。”
  律师:投诉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月16日,记者又就詹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何律师认为,由于詹女士丈夫李碧祥未去世之前,建筑公司一直是与其丈夫单独结算,所以对于建筑公司来说,李碧祥去世之后,公司仍然应该将未结清的工程款如数结算给其丈夫(由亲属代领)。而该建筑公司以其丈夫与他人的合伙关系为由,将本该支付给其丈夫的工程款结算给他人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同时,何律师表示,对于建筑公司欠詹女士丈夫李碧祥的工程款,如果詹女士能够提供出相关凭证,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她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依法讨回其丈夫应得的工程款。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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